
2026年第134期(总第563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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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聚焦
株洲网友“人民”留言:2024年2月,本人在株洲某银行办理5万元60期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,合同载明年利率8.12%、等本等息计费。2024年7月,我申请提前结清贷款,银行以与经销商合作协议为由拒绝办理(相关约束条款未载入借款合同,有通话录音佐证),致使我只能按期还款至2026年5月,累计还款26期,剩余本金约2.75万元。本次申请提前还款,银行虽同意办结,但要求按剩余本金的3%收取825元违约金。经测算,该贷款名义年利率8.12%,实际年化IRR高达16.6%,银行涉嫌违规、隐瞒真实利率。因银行阻拦提前还款,我多承担21期利息共计3850元。现诉求银行免收825元违约金,并退还多缴的3850元利息。
专业解答
彭震律师(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)
借款合同无明文限制的,借款人依法享有提前还款权利,银行不得以其与汽车经销商的合作协议约束借款人,合作协议条款并非借贷合同约定内容,不能作为拒办提前还款、收取违约金的依据。银行无合同依据擅自拒绝提前还款,过错方为银行,理应免除涉案违约金并无条件协助客户办理结清手续。
银行以“与汽车经销商合作协议约定”为由拒绝您于2024年7月提前还款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合同相对性原则及《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二十六条相关车贷监管要求:银行与经销商的合作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,不对借款消费者产生约束力;在借款合同未约定提前还款锁定期的情形下,以此增设合同以外的履约限制,属于银行单方违约。
倘若2024年7月顺利提前结清,当事人无需支付后续剩余利息;因银行单方阻挠履约而多出的3850元利息属于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,结合监管要求与同类司法判例,该部分额外利息依法应由银行予以赔付。
编辑:李洁 陈沁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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